第12章
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就走向贫困地区,紧接着各个地方的领导人也纷纷响应。这当然显示出新领导层对社会底层的关心,也是对前段时间过于倾斜于富人阶层的一种姿态性纠正。但很难说领导层已经意识到,执政党对隐性契约的修正已经影响到人民对其合法性的认同。在没有民主化的情况下,单边修正这种契约包含有巨大的政治代价,更不用说单边行动废除这种契约了。
原刊于《信报》2003年1月28日
从“隐性契约”到“显性契约”
笔者在本栏发表《中国社会问题的终极根源在哪里?》一文,使用“隐性契约”的概念来分析前苏联共产主义解体的原因,认为在戈尔巴乔夫之前,苏联政权和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契约”,政府用经济和社会福利等来交换人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可。戈尔巴乔夫进行激进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在经济私有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幌子下,将政权的重心向少数人倾斜,单方面地破坏了人民和政府间心照不宣的“隐性契约”,导致政权被人民所推翻。
拙文发表后,就有读者写信与笔者商讨“隐性契约”问题,有的认为概念过于抽象;有的认为在共产主义政权之下并不存在“隐性契约”关系,苏联共产主义政权是专制政权,其消解是人类历史的必然。
这些读者提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像苏东解体这样的世界历史大事件可能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但他们的提问使笔者感到有必要从契约的角度对共产主义政权的转型再作一篇文章。中国领导层现在也面临如何转型的问题。
任何政权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否则就无法生存。当然,合法性基础可以有不同,可以是神权、迷信和传统,也可以是领导人的个人魅力,还可以是民主和法制。一个政权如果要生存,就必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调整其合法性基础,或者用时下流行的词汇,就是要“与时俱进”。共产党政权也一样。共产党政权如果要转型,大凡要经历三个大的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共产党政权的合法性就是革命。共产党革命并非凭空发生的,它是对革命前不合理政治制度的反动。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共产党革命时是受到很大一部分人民支持的,否则,就很难解释革命的成功和旧制度的消亡。在革命后,共产主义政权并没有发展出民主政体来,不过,可以把人民对革命的支持看成是一种变相的“投票”,是人民对共产党的认同。
在第二个阶段,共产党的合法性就是人民和政权之间的“隐性契约”。基于革命之上的合法性不能长久,因为社会总不能长期处于革命的状态,而要回归常态。这就要求共产党寻找新的合法性基础。再者,共产党一党执政,不容许任何反对力量的存在和挑战,执政党容易演变成一个独立于人民之上的“新阶级”。党本来是人民的一部分,怎能高居于人民之上?如何得到人民的认可?合法性从何而来?这里就出现了执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利益交换,就是执政党用经济福利(或者是普遍贫穷的平等社会)向人民交换政治利益。
在第三个阶段,共产党的合法性会是其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显性契约”,即两者之间通过民主政治原则而产生的契约。“隐性契约”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作用,但不是长远之计。隐性契约不是法治化的,它没有制度化的规定,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制约关系。从理论上来说,政府可以单方面毁坏“契约”,人民也可以随时推翻并非自己选举产生的政府。总体说来,因为执政党控制国家机器,这种“契约”往往是执政党单方面加给人民的,并经常由于腐败而不能履行“契约”。
要长治久安,共产党就要改变其“契约”的基础,也就是合法性的基础。“显性契”就变得重要起来。戈尔巴乔夫的总体思路是不错的,即要用民主来制约官员,用资本来发展经济。问题出在从“隐性契约”到“显性契约”的转变过程中。一旦这个转变过程被少数人控制,大多数人民就被排挤在外,转型所产生的机会及其利益都进入少数人的腰包,而大多数人的情况恶化,这使得转型中的共产主义政权立即失去了合法性,“契”遭破坏,人民也就有权利起来造反。
在“契约”问题上,中国领导人现在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和人民再次延续“隐性契约”,二是如何从“隐性契约”转型到“显性契约”。
领导层提出“三个代表”,表明要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容许私营企业家入党,不仅承认他们的政治地位,也给他们政治参与的机会,这样做是为了扩大人民的概念和执政党的社会基础。但会不会“异化”原来所依靠的工人、农民阶级呢?工人、农民会不会因为企业家入党而感到执政党已经背弃了原来的“隐性契约”?
答案可能是肯定的。十六大后,新领导层已经显示出对社会底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关怀。这可以说是他们想延续原有“隐性契约”的努力,因为如果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失去了平衡,社会的稳定就会成问题。但是,这种努力会不会保证政治的长治久安呢?从很大程度上说,平衡穷人和富人是为了让两者都来认同政府的合法性。这种非制度化的平衡有非常大的局限性,最终的结果一定是“隐性契约”遭破坏。很显然,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穷人和富人很难有平等的政治影响力。尤其是当少数官僚和富人一起控制“隐性契约”的缔结过程时,政权的合法性和政治稳定很快就会出现问题。从长远来说,在“显性契约”缔结之前,执政党的合法性很难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原刊于《信报》2003年1月28日
从“隐性契约”到“显性契约”
笔者在本栏发表《中国社会问题的终极根源在哪里?》一文,使用“隐性契约”的概念来分析前苏联共产主义解体的原因,认为在戈尔巴乔夫之前,苏联政权和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隐性契约”,政府用经济和社会福利等来交换人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可。戈尔巴乔夫进行激进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在经济私有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幌子下,将政权的重心向少数人倾斜,单方面地破坏了人民和政府间心照不宣的“隐性契约”,导致政权被人民所推翻。
拙文发表后,就有读者写信与笔者商讨“隐性契约”问题,有的认为概念过于抽象;有的认为在共产主义政权之下并不存在“隐性契约”关系,苏联共产主义政权是专制政权,其消解是人类历史的必然。
这些读者提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像苏东解体这样的世界历史大事件可能不是单一因素决定的。但他们的提问使笔者感到有必要从契约的角度对共产主义政权的转型再作一篇文章。中国领导层现在也面临如何转型的问题。
任何政权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否则就无法生存。当然,合法性基础可以有不同,可以是神权、迷信和传统,也可以是领导人的个人魅力,还可以是民主和法制。一个政权如果要生存,就必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调整其合法性基础,或者用时下流行的词汇,就是要“与时俱进”。共产党政权也一样。共产党政权如果要转型,大凡要经历三个大的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共产党政权的合法性就是革命。共产党革命并非凭空发生的,它是对革命前不合理政治制度的反动。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共产党革命时是受到很大一部分人民支持的,否则,就很难解释革命的成功和旧制度的消亡。在革命后,共产主义政权并没有发展出民主政体来,不过,可以把人民对革命的支持看成是一种变相的“投票”,是人民对共产党的认同。
在第二个阶段,共产党的合法性就是人民和政权之间的“隐性契约”。基于革命之上的合法性不能长久,因为社会总不能长期处于革命的状态,而要回归常态。这就要求共产党寻找新的合法性基础。再者,共产党一党执政,不容许任何反对力量的存在和挑战,执政党容易演变成一个独立于人民之上的“新阶级”。党本来是人民的一部分,怎能高居于人民之上?如何得到人民的认可?合法性从何而来?这里就出现了执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利益交换,就是执政党用经济福利(或者是普遍贫穷的平等社会)向人民交换政治利益。
在第三个阶段,共产党的合法性会是其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显性契约”,即两者之间通过民主政治原则而产生的契约。“隐性契约”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作用,但不是长远之计。隐性契约不是法治化的,它没有制度化的规定,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制约关系。从理论上来说,政府可以单方面毁坏“契约”,人民也可以随时推翻并非自己选举产生的政府。总体说来,因为执政党控制国家机器,这种“契约”往往是执政党单方面加给人民的,并经常由于腐败而不能履行“契约”。
要长治久安,共产党就要改变其“契约”的基础,也就是合法性的基础。“显性契”就变得重要起来。戈尔巴乔夫的总体思路是不错的,即要用民主来制约官员,用资本来发展经济。问题出在从“隐性契约”到“显性契约”的转变过程中。一旦这个转变过程被少数人控制,大多数人民就被排挤在外,转型所产生的机会及其利益都进入少数人的腰包,而大多数人的情况恶化,这使得转型中的共产主义政权立即失去了合法性,“契”遭破坏,人民也就有权利起来造反。
在“契约”问题上,中国领导人现在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和人民再次延续“隐性契约”,二是如何从“隐性契约”转型到“显性契约”。
领导层提出“三个代表”,表明要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容许私营企业家入党,不仅承认他们的政治地位,也给他们政治参与的机会,这样做是为了扩大人民的概念和执政党的社会基础。但会不会“异化”原来所依靠的工人、农民阶级呢?工人、农民会不会因为企业家入党而感到执政党已经背弃了原来的“隐性契约”?
答案可能是肯定的。十六大后,新领导层已经显示出对社会底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关怀。这可以说是他们想延续原有“隐性契约”的努力,因为如果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失去了平衡,社会的稳定就会成问题。但是,这种努力会不会保证政治的长治久安呢?从很大程度上说,平衡穷人和富人是为了让两者都来认同政府的合法性。这种非制度化的平衡有非常大的局限性,最终的结果一定是“隐性契约”遭破坏。很显然,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穷人和富人很难有平等的政治影响力。尤其是当少数官僚和富人一起控制“隐性契约”的缔结过程时,政权的合法性和政治稳定很快就会出现问题。从长远来说,在“显性契约”缔结之前,执政党的合法性很难得到制度性的保障。